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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3%降至1%延期至12月31日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復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4月30日 附13號公告原文: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開票等實務 1、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另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適用征收率3%,不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