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業低價處理倉庫中的商品,增值稅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是否需要到稅務局備案?
答復:
不需要。
參考: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企業馬上要注銷了,賬面上還有50萬元存貨,我能否低價銷售了?
答復:
可以的。
一般納稅人銷售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萬元
貸:庫存商品 50萬元
低價銷售了,是否被稅務局認定為價格明顯偏低然后核定計稅銷售額?
答復:
對于企業處理臨期商品或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進行降價銷售商品的,一般可視為有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
參考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于以低于成本價銷售的商品有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項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價出售。
參考二: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參考三:
四川省國稅局在《增值稅問題解釋之四》(川國稅函發[1997]2號):
問: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對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如何界定?
答:
對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界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明確規定之前,各地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對企業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銷售商品或其它積壓、冷背、殘次商品;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按低于成本價或進行降價銷售商品,均屬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除此之外,對納稅人之間經營或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采取相互壓低價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價(或進價)銷售貨物),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