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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1.3 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 案例背景 自然人甲通過個人關系拿到了一份持續性的汽車零部件銷售訂單,預計每年可以實現利潤200萬元。甲找到其好友乙、丙和丁,四人對于企業運營各有優勢,可以互補,于是決定成立一家企業。但是,對于成立什么樣的企業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四人并不清楚。他們提出了兩種模式一是成立有限公司(四人股權相同),二是成立合伙企業(四人財產份額相同)。 問題: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哪種方式對于節稅更有利 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分配給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以每個合伙人作為納稅主體。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企業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籌劃方案 方案一:成立有限公司。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稅后利潤=200—50=150(萬元) 按照10%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的部分全部分給股東。 個人所得稅=150×(1-10%)×20%=27(萬元) 所得稅合計=50+27=77(萬元) 方案二:成立合伙企業。 由于合伙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合伙人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合伙企業采用先分配、后納稅(“先分后稅”)的方式。 每個合伙人分配的所得=200÷4=50(萬元) 個人所得稅合計=(50×30%-4.05)×4=43.8(萬元) 通過比較,成立合伙企業比設立有限公司節稅33.2萬元,節稅比例為43.12%。 法律依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案例總結 在注冊階段,成立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稅負不盡相同。總的來說,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稅負低于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都是按照經營所得納稅,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于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因此,將所得進行分配后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當然,如果分配后所有合伙人均適用35%的稅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的所得稅就會保持一致。需要說明的是,稅的因素并非注冊階段組織形式選擇考慮的唯一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