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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善用小規模納稅人優惠(一)1.4 善用小規模納稅人優惠(一) 案例背景 某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不含稅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7 萬元和16萬元,季度銷售額合計為41萬元,低于45萬元。 問題:為了降低增值稅的稅負,該企業應該如何選擇增值稅納稅申報周期? 案例分析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如果該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申報,則只有4月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5月增值稅應納稅額=17×1%=0.17(萬元) 6月增值稅應納稅額=16×1%=0.16(萬元) 第二季度合計增值稅應納稅額為0.33萬元。 籌劃方案 該小規模納稅人根據政策選擇按季度申報納稅。 稅務籌劃后,根據政策,該小規模納稅人第二季度無須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節省0.33萬元。 法律依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自2019年起,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月或者季度為期限進行納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期間,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案例總結 巧用小規模納稅人在特定期間的優惠政策,對納稅申報期限進行合理變更,實現增值稅節稅的效果。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企業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具體選擇合適的納稅申報期限時,要對自身的銷售額有較為準確的把握,并且要注意納稅申報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申報期限內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