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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善用小規模納稅人優惠(二)1.5 善用小規模納稅人優惠(二) 案例背景 A咨詢服務公司(簡稱A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定向服務B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2021年年初,A公司與B公司協商確定2021年每季度的服務內容并擬簽訂銷售合同,初步計劃2021年每季度不含稅銷售合同金額分別是40萬 元、43萬元、40萬元和50萬元。 問題:A公司如何實現2021年度增值稅免稅? 案例分析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從現有情況看,A公司第一、二、三季度均滿足增值稅免稅的條件,而第四季度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第四季度增值稅應納稅額=50×1%=0.5(萬元)籌劃方案 通過觀察數據,我們發現:A公司第四季度預計銷售額為50萬元,超過免稅銷售額45萬元的部分為5萬元;第三季度預計銷售額為40萬元,距離免稅銷售額上限還差5萬元。如果可以與B公司協商,將原計劃在第四季度服務的價值5萬元的部分提前到第三季度,修改銷售合同金額,這樣,一方面提前提供服務不會耽誤B公司的業務進度,另一方面調整后的金額在不影響第三季度現有增值稅免稅的前提下,實現了第四季度增值稅免稅。 如此操作,增值稅節省0.5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案例總結 小規模納稅人巧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理規劃每季度銷售額,充分利用稅務規則節稅。需要注意的是,對銷售額的合理規劃不僅是對合同文本和支付時間的修改,更重要的是對相應服務時間的修改,這樣才可以準確反映業務實質、降低稅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