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 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一)∶分公司變子公司1.8 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一)∶分公司變子公司
案例背景 甲公司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第一年盈利80萬元,第二年盈利100 萬元,第三年盈利120萬元。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與總公司合并納稅。甲公司總部三年全部實現盈利。 問題:甲公司應如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案例分析 稅務籌劃前∶ 該分公司三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80+100+120)×25%=75(萬元) 籌劃方案 對小微企業年利潤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為2.5%;對小微企業年利潤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為10%。據此,將該分公司設立為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進行運營可以實現節稅。 稅務籌劃后∶ 第一年企業所得稅=80×2.5%=2(萬元) 第二年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第三年企業所得稅=100×2.5%+20×10%=4.5(萬元) 三年合計應納稅額為9萬元,節稅金額為66萬元,節稅比例為88%。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總結 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并不是絕對的。本案中的分公司有利潤且在小微企業利潤的上限之下,將無法獨立納稅的分公司變成獨立納稅的子公司,可以利用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實現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