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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公司之間的分配有講究1.11 分公司之間的分配有講究
案例背景 某總機構2021年12月累計實現利潤額為200萬元。其下屬四個跨省市設立的二級非法人分支機構適用稅率及稅款分配基期年度三項指標如下:分支機構一和分支機構二適用25%的稅率,分支機構三和分支機構四適用15%的稅率分支機構合計經營收入總額為1000萬元、工資總額為100萬元、資產總額為1500萬元,其中,分支機構一對應三項指標基數分別為400萬元、10萬元和500萬元,分支機構二為300萬元、20萬元和400萬元,分支機構三為200萬元、30萬元和300萬元,分支機構四為100萬元、40萬元和300萬元。 問題:如何降低整體的所得稅稅負? 案例分析 先將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再分別計算每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款。 (1)2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按50%分配給總機構。 總機構應納稅額=200×50%×25%=25(萬元) (2)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配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分支機構一應分配所得額=100×(400/1000×0.35+10/100×0.35+500/1500×0.3)=27.5(萬元) 分支機構一應納稅額=27.5×25%=6.875(萬元) 分支機構二應分配所得額=100×(300/1000×0.35+20/100×0.35+400/1500×0.3)=25.5(萬元) 分支機構二應納稅額=25.5×25%=6.375(萬元) 分支機構三應分配所得額=100×(300/1000×0.35+30/100×0.35+300/1500×0.3)=23.5(萬元) 分支機構三應納稅額=23.5×15%=3.525(萬元) 分支機構四應分配所得額=100×(100/1000×0.35+40/100×0.35+300/1500×0.3)=23.5(萬元) 分支機構四應納稅額=23.5×15%=3.525(萬元) 四個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合計=6.875+6.375+3.525+3.525=20.3(萬元) 籌劃方案 對于總部而言,利潤確定、分配比例確定、稅率確定,從而無法進行稅務籌劃。分支機構三和分支機構四適用的稅率為15%,如果能夠增加分支機構三和分支機構四的分配數額,則可以利用其優惠稅率降低企業所得稅。 在營業收入和工資總額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分支機構一和分支機構二中的非核心資產轉移至分支機構三和分支機構四,具體為將分支機構一中的100 萬元資產轉移至分支機構三,將分支機構二中的100萬元資產轉移至分支機構四,則: 分支機構一應分配所得額=100×(400/1000×0.35+10/100×0.35+400/1500×0.3)=25.5(萬元) 分支機構一應納稅額=25.5×25%=6.375(萬元) 分支機構二應分配所得額=100×(300/1000×0.35+20/100×0.35+300/1500×0.3)=23.5(萬元) 分支機構二應納稅額=23.5×25%=5.875(萬元) 分支機構三應分配所得額=100×(200/1000×0.35+30/100×0.35+400/1500×0.3)=25.5(萬元) 分支機構三應納稅額=25.5×15%=3.825(萬元) 分支機構四應分配所得額=100×(100/1000×0.35+40/100×0.35+400/1500×0.3)=25.5(萬元) 分支機構四應納稅額=25.5×15%=3.825(萬元) 四個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合計=6.375+5.875+3.825+3.825=19.9(萬元) 節稅金額=20.3-19.9=0.4(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案例總結 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所得分配的總原則和分支機構內部分配的原則確定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各個分支機構之間營業收入、資產、工資等的分配,將所得較多地分配至低稅率的分支機構,可以實現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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