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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選擇高新還是小微1.12 選擇高新還是小微
案例背景 A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其高新證書的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該公司屬于互聯網相關行業,并非國家限制或者禁止行業。該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的資產總額為1500萬元,從業人數為150人,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在2021年全年不會有大規模變動。該公司第一季度稅前利潤為70萬元,全年稅前利潤為290萬元。 問題:A公司在第一季度預繳時應如何申報?A公司2021年度匯算清繳應如何申報? 案例分析 分析數據可知,A公司在2021年度同時滿足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不論是2021年第一季度預繳還是2021年匯算清繳,A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籌劃方案 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2021年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70×15%=10.5(萬元) 2021年全年企業所得稅=290×15%=43.5(萬元) 選擇適用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 2021年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70×25%×20%=3.5(萬元) 2021年匯算清繳計算的全年應納稅額=100×25%×20%+190×50%×20%=24(萬元) 通過將優惠方式從高新技術企業切換至小微企業,A公司第一季度預繳所得稅減少7萬元,全年所得稅節稅19.5萬元,節稅比例高達44.83%。不難看出,A公司在同時滿足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條件的情況下,選擇小微企業的優惠更有利。 既然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都有優惠政策,那是不是可以疊加使用呢?這 種方案不行。企業的財得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優選擇適用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優惠。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 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的稅收優惠情形,是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案例總結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和小微企業優惠的背景不同,政策位階不同,不可同時適用。但當企業同時滿足享受這兩項優惠的條件時,選擇小微企業比選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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