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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出臺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后,稅務總局圍繞創新創業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梳理了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今天帶你了解: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生活性服務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