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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直接銷售還是委托代銷2.3 直接銷售還是委托代銷 案例背景 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向銷售A產品。年初,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貨1000件,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000元/件,該商品的采購成本為1200元/件。雙方約定,乙公司對外完成銷售后,將價款付給甲公司。預計前兩個季度均可銷售2000 件,第三和第四季度的銷量均為3000件。由于甲公司成立時間不長,因此現金流并不十分充裕。 問題:如何緩解現金流緊張的現狀? 案例分析 在直接銷售的情況下,甲公司發貨即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如果采取委托代銷的方式,就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籌劃方案 稅務籌劃前∶ 年初應納增值稅=10000×2000×13%-10000×1200×13%=104 (萬元) 稅務籌劃后∶ 第一季度應納增值稅=2000×(2000-1200)×13%=20.8(萬元) 第二季度應納增值稅=2000×(2000-1200)×13%=20.8(萬元) 第三季度應納增值稅=3000×(2000-1200)×13%=31.2(萬元) 第四季度應納增值稅=3000×(2000-1200)×13%=31.2(萬元) 增值稅合計=20.8+20.8+31.2+31.2=104(萬元) 雖然整體上增值稅稅額并沒有減少,但推遲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緩解了現金流的壓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案例總結 采取直接銷售方式在銷售后直接繳稅,但采取委托代銷方式可以實現分期遞延納稅,減少了資金的占用。 上一篇2.4 設立銷售公司核算下一篇2.2折扣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