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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大額超開!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逐漸變為查賬征收此前,江蘇省稅務局發布《關于下發“個體雙定戶大額超開”專項應對任務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 其中主要對兩項內容作出調整。其一,關于“定額超過15萬元的個體工商戶”,新規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對于個體工商戶自行申請或主管稅務機關依職權調整使得定額超過15萬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對于目前定額核定已經超過15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將根據市局下發的數據(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額核定超過15萬元清冊),來審核確認轄區內定額核定超過15萬元的個體工商戶情況后,逐戶審核上述個體工商戶在2022年期間是否存在連續三個月及以上月份經營額低于核定定額30%的情形,若存在,依納稅人申請可調整定額,調整后的定額參照連續月份經營額之和的平均數;而若上述個體工商戶在調整定額后仍超過15萬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其二,對于“累計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新規指出,2022年1月1日起,對于已經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不再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無獨有偶,不只是江蘇稅務局要求個體工商戶不再采用定期定額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大慶市稅務局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也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銷售額超1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對新辦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范圍的,一律實行查賬征收。 此外,據新稅網查證、了解,包括山東、南充、海南等全國多地都對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提出過明確要求,并相繼開展稅收專項檢查。有的地方還明確了將定期定額征收改為查賬征收的具體日期,以此積極推動此項“轉變”工作,實現“加強個體雙定戶稅收管理、強化個體稅源預警和監控、提高個體稅收征管水平、嚴密防范和化解各類辦稅風險”的最終目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額征收,緣何此時多地稅務局大力推動定期定額征收向查賬征收的轉化呢? 其實,所謂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經營時期、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進行核定,并以此作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這種稅款征收方式,此前一直是個體工商戶,尤其是規模更小的個體工商戶普遍采用和十分青睞的方式。這是因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能給個體工商戶帶來兩大好處:一是,通常來說,個體工商戶由于規模較小,不具備完善的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尤其是財務和賬目通常比較混亂,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在這種背景下,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支出是不能準確核算的,并導致后續的賬本很難準確入賬和查賬。而定期定額征收模式對賬本的要求比較寬松,只需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作為計稅依據,確定應稅額即可,免去了查賬征收下對資金流水細節、成本費用明細等許多環節和事項。因此,這種較為簡便的征稅模式,更加適合個體工商戶的納稅需求,也更加受到他們的歡迎。 二是定期定額征收模式下,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更多的稅費優惠。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均為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不是按實際經營的情況來繳納各項稅款。綜合來看,國稅的定額發票的綜合稅率是4.7%左右;地稅的定額發票綜合稅率在4.5%-25%左右,相比查賬征收而言,稅費優惠力度更大更多。 因此,個體工商戶對于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是情有獨鐘的。而申請成為定期定額戶的程序也比較簡單,包括:首先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其次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最后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之后便能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整個流程十分簡便。 在上述兩大利益和便利流程的吸引下,眾多個體工商戶紛紛申請成為定期定額征收戶,但是,由此也帶來了行業亂象,集中表現在,一是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連續3個月達到起征點的,為了貪圖定期定額征收的便利,故意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 二是定期定額調整制度落實不到位,比如山東規定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定額定期調整制度,對個體雙定戶最長不超過6個月進行一次定額調整,但實際上,許多個體工商戶并沒有按此時間要求來主動調整時間。 三是一些個體工商戶故意逃避納稅責任,除了故意壓低應納稅額不交稅外,還有的個體工商戶借“銀行劃轉資金不暢”為由,故意拖延繳稅日期。按照規定,個體雙定戶是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事宜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個體雙定戶,只需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然后在指定日期在其賬戶內存入足量的存款即可。但是,一些個體工商戶在臨期前故意使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以此造成了行業亂象的出現。 而為了控制一系列亂象,全國多地不得不出臺新規,要求個體工商戶從定期定額征收的模式轉變為查賬征收,這是根據現實需要提出的新的現實轉變,有助于改變過去那種簡單粗放的“定稅定額”管理模式,推動個體工商戶走向規范化管理。 那么,調整征稅模式后,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最緊迫的任務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學會“建賬管理”。 所謂“建賬”,是要求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建賬”的目的是便于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管理。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有關規定,不同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具有不同的建賬要求,比如,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同時,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復式賬。而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同時,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在具體的賬務操作上,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 進行財務會計核算等;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等。整體來看,建賬的程序和內容比較復雜,對于財務會計的要求較強。鑒于個體工商戶通常缺乏完整的財務尤其是建賬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可以考慮聘請有資質的財會機構和人員代為建賬和處理賬務。 可以預判,隨著金稅四期的推進以及稅務大數據化管理,未來,查賬征收將成為更加普及的主流趨勢,此前行業中普遍存在的成本票缺失、賬目不清的情況將愈發受到嚴格控制,因此建議個體工商戶提前預判形勢,從“建賬”開始對自身財稅工作進行規范化、合規化處理,以便更好地適應稅款征收方式的巨大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