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是開發公司,乙方是施工單位,甲方為一般計稅方法,現有一項目為甲供材項目,問乙方建筑勞務清包如何開具建安發票?9%或3%的稅率?是否有依據?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項第(七)款第1點: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基于此規定,清包工建筑服務包括“純人工”勞務和“輔料+人工”勞務兩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您公司乙方作為施工單位,給甲方開發公司(業主、建設方)提供清包工建筑勞務,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乙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乙方既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按9%開具建安發票,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3%開具建安發票。至于乙方到底是選擇簡易計稅還是選擇一般計稅,主要由甲乙雙方商定,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認,合同決定經濟業務,只要甲方同意乙方簡易計稅,就可以開具3%增值稅發票即可,與甲方是否一般計稅沒有關系。2.企業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給工人支付的工資是否要報個稅,如果要報,是按工資薪金申報還是按勞務報酬申報?根據人社部發【2021】53號文《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總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建設工程項目開立,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開設,“專門”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是建設方將農民工工資按照工程進度款的一定比例(一般為20%)打到農民工工資專戶的農民工個人銀行卡上,相當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您說的企業是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是實際支付農民工工資方,農民工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實際發放農民工工資是總承包方,那么總承包為發放農民工工資由總承包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您單位是總承包工程的專業分包方或勞務分包方,總承包方只是專業分包方或勞務分包方委托代發其農民工工資,實際支付農民工工資方為專業分包方或勞務分包方,因此分包方為農民工工資的代扣代繳義務人,而不是總承包方。以上總承方和勞務分包方對農民工工資均按 “工資薪金”核算,所以按“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果農民工只是在單位做幾天或一年以內,企業未作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也沒有按“工資薪金”核算,企業也沒有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檢查時有可能被視為企業未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3.年底財務報表收入比稅務開票金額大,形成稅會差異,年后發票開具在匯算清繳中怎么報?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的所得稅收入依照完工百分比進行確認,而不是按照收到工程款的時間進行確認。由于建筑企業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確認是不同步的,從而導致了納稅申報上的增值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收入不一致的現象,這種不一致現象將會被稅務機關通知:存在納稅預警風險,到時稅務檢查時企業提供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結支付節點”的條款約定、有項目經理或向負債人與業主(發包方)或監理師簽字的工程計量確認單、工程進度款結算單和工程最后總決算報告等證據鏈做好解釋就行,不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調整。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和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按完工百分比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需按《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調整。如建筑企業是一般計稅項目,要降低稅負,就要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選擇的勞務公司最好為一般計稅而不是簡易計稅,勞務公司開具9%的建筑服務專用發票讓建筑公司抵扣;如果勞務公司是簡易計稅,更需要開具3%的增值稅專票讓建筑公司抵扣,而不能開具普票。5.建筑公司,工程款由施工隊或者分包單位支走,現建設方要求與建筑公司辦理手續入賬,建筑公司在不交稅的情況下怎么入賬?施工隊或分包單位如果是掛靠方,建筑公司是被掛靠方,應該是建筑公司開票給建設方入賬,建設方將工程款打給建筑公司才符合“三流一致”。如果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施工隊或分包單位,也應該是建筑公司開票給建設方入賬,建設方將工程款打給建筑公司才符合“三流一致”。現在建設方要求建筑公司不開票(不交增值稅),并要求建筑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入賬,有法律風險和稅務風險。6.招標文件中寫有項目可以一般計稅也可簡易計稅,那跟甲方簽合同時,條款中未標明按一般還是簡易計稅,將來按簡易計稅是否可以?合同中主要內容必須與招投標文件一致,招投標中明確為簡易計稅的項目,應該按照簡易計稅開票,建筑行業應按照項目進行財務核算,如果合同中未明確為一般與簡易計稅,這其實是模糊合同,在工程結算的實務中,甲乙雙方可能會產生爭議,甲方可能會朝自己有利的方向爭取。7.現場打卡的農民工的工資是在銀行農民工賬戶發放的,這群人員沒在企業繳納社保,他們的工資以工資表的形式作為成本可以嗎?還需要勞務費發票嗎?企業的用工形式多樣,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可能還有勞務派遣甚至勞務分包和用工平臺用工等,無論哪種形式在法律上都必須繳納社保,只是全日制用工簽訂了固定用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由企業和個人各自承擔相應社保,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由其個人繳納靈活用工或城鎮居民社;蛐罗r保,否則會帶來勞動爭議,在企業所得稅稅法條例中明確,企業臨時招用工人可在工資中列支,但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可用“工資表”或“工時計酬報酬表”入賬,當然也可以讓這些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入賬。韋老師提醒列支的臨時工、季節工、固定工等人員工資必須真實而且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的計稅依據是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如果農民工的工資是在工資薪金核算的,就必須按規定繳納工會經費。農民工工資的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參照第2個問題)9.我們是建筑企業,中標是總公司,項目在外地,所以在外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總公司對甲方出具發票,那么成本票也要開到總公司嗎?這樣分公司怎么賬務處理?總公司是中標單位,總公司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分公司不是法人組織單位,分公司不能參與招投標,分公司不具備建筑資質,不能與建設方簽訂建筑總承包合同,分公司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分公司獨立核算僅指增值稅的獨立核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公告第11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根據文件規定總公司開票給業務是錯誤的,屬于代開虛開發票的行為,應該是誰干活誰開票,款項支付給誰,因此在三方協議的條件下,由分公司開票,工程款項由業主(建設方)匯給分公司,建筑按項目進行核算,成本票應入分公司核算而不是將成本票開給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10.勞務公司給各個班組發錢的時候,公司賬戶提現轉給班組長,班組長做相應金額的工資表,老師這邊有什么好的方法?②班組長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性作業協議到稅務局按建筑服務經營所得代開發票。③勞務公司委托班組長代發農民工工資,勞務公司做相應的工資表,全員全額按“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1.建筑公司分包一部分業務給另一個建筑公司,另一個建筑公司能不能開稅率9個點的工程款發票?按照《建筑法》29條規定,主體工程不得分包,也就是說分包工程不得超過總承包總金額的50%,否則為違法分包。總承包可以按規定專業分包,只要是合法的分包,就可以開具9%的包工包料的建筑服務發票,否則有法律風險。總承包和專業承包可以按規定進行勞務分包,勞務分包單位可以給總承包或專業分包單位開具9%或3%的增值稅發票。12.我公司2月底與甲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認購書,之后又簽訂了《商品房轉名協議書》,此協議為甲乙丙三方協議,協議中明確了“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該合同,并由乙方指定的丙方按協議約定購該商品房,丙方與甲方簽訂了新的買賣合同”,5月份甲方通過第三方機構付給我公司此筆工程款,此類賬務處理應怎么處理?①甲方作為銷售商品房即銷售不動產要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乙方為建筑商應開具建安發票給甲方入賬,實際購房人為丙方,甲方開票給丙方而不能開票給乙方,否則甲方給乙方,乙方再開票給丙方,乙方將多繳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13.老板自己的門面房做為辦公室,不交房租,但產生的水電費怎么處理?房租是以老板私戶付給房東并未做賬,但水電費及暖氣費、物業費是公戶支付,且已做賬,這樣行嗎,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在網上看到的信息說,出臺了新的條款,租房不交稅了,是真的嗎?①老板自己的門面作為辦公室,應該老板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全年租金不超過120萬元),免征增值稅。如果免房租,作為無租收入,承租方應按房屋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30%)按1.2%繳納房產稅;稅務檢查時還有可能按照“利息、股息、紅利”視為公司為老板購房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的風險。②產生的水電費,現在因為是票開給老板個人的,如有租房合同,可按照國稅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用分割單入賬;如房東是個體工商戶(房東是老板)應作為轉售電,個體工商戶開票給公司入賬。如果沒有和公司簽訂租賃協議,不收租金,發票抬頭開給老板個人,該票據不能在公司入賬。③房租是以老板私戶付給房東并未做賬,但水電費及暖氣費、物業費是公戶支付,且已做賬,這樣是不行的,只有將發票抬頭開給公司的名字,并且業務真實發生,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與農民工簽訂“基本工資+績效”發放工資的協議,平時發放生活費即月基本工資不超過5000元,實行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零申報,在實務中,農民工工資大多月超5000元,對未發放的部分年終一次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可以不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當然,農民工個人所得稅按照不同的用工形式采取不同的形式繳納,具體操作請參加5月18日-19日金穗源在太原舉辦的“建筑企業和勞務公司財稅法風險管控策略”高級研討會。15.我公司簽了個5億元的施工合同,主要是做機場跑道工程,混凝土占比很大,1.購買混凝土提供3點的專票,2.我公司提供給混凝土公司水泥,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水泥13個點專票進項稅,混凝土公司提供加工費9個點專票進項稅,3.我公司自己在現場建混凝土攪拌站,問老師那個方案對施工單位合適?公司簽了5個億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主要是做機場跑道工程,因混凝土占比比較大,混凝土公司實行簡易計稅,按3%開票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低,從而交的銷項多,稅負高,企業考慮用委托加工,即公司購買水泥,按13%入賬抵扣,施工企業委托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公司將加工費按3%開混凝土發票,這是錯誤的。混凝土簡稱“砼”是以水泥為主要材料,與砂石通過人工或機械攪拌而成的商品,施工企業購進水泥,主要材料沒有在混凝土公司購進入賬,混凝土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不能按簡易計稅3%開票。如果施工企業要節稅,只有在現場建混凝土攪拌站才可以。16.工地準備開設食堂,我們重新設個個體戶給公司開票合適?還是自己經營合適? 視企業自己情況而定,食堂外包更好,可以重新設個體工商戶開票。17.建筑方讓我們設個工資專戶打款,我們找的包工頭,工人的工資如何申報,工會經費和殘疾人保證金如何繳納,包工頭另外掙的一部分利潤如何取得發票?公司管理人員是不是必須繳納社保?①包工頭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按照“工資薪金”核算繳納個稅、工會經費、殘保金。②包工頭和公司簽訂的勞務性協作協議,公司按施工成本入賬。③包工頭取得的利潤按股權架構操作。(5月18日-19日太原會議學習現場有專題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