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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少量資金實現控制的股權設計时间:2024-03-29 7.8 少量資金實現控制的股權設計 案例背景 甲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的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公司的股權中資金股的占比為 70%,人力股的占比為 30%。自然人乙想用100萬元出資額控制甲公司。 問題:如何設置股權可以實現乙的意圖? 案例分析 乙想實現對甲公司的控制,需要持有甲公司50.01%及以上的股權。如果采取自然人直接架構的方式,乙出資100萬元,在甲公司占10%的出資比例。 乙占有資金股的比例=10%x60%=6% 由于人力股的占比上限為30%,因此,乙在全部占有人力股的情況下,合計占比為36%,在此模式下要想占股50.01%,不存在理論上的可行性。 籌劃方案 方案一:有限公司股權架構模式。 乙出資100萬元,找到愿意出資但沒有精力經營管理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出資401萬元,兩人作為股東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丁,乙在丁公司中的占比為 19.96%丙在丁公司中的占比為80.04%。 乙與丙簽訂投票權委托協(xié)議,丙將其在丁公司的與股東投票相關的權利委托乙代為行使。 丁公司以501萬元投人甲公司,占其注冊資金的50.01%,乙實際參與甲公司的經營管理。 丁公司在甲公司中人力股的占比為50.01%,股權占比總計為50.01%(50.01%x60%+50.01%x40%)。 乙通過控制丙公司間接實現了對甲公司的控制。 方案二:有限合伙企業(yè)股權架構模式。 乙出資100萬元,找到愿意投資的合作伙伴丙出資401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yè),乙是合伙企業(yè)的普通合伙人,丙是合伙企業(yè)的有限合伙人,其他條件與方案一相同。在有限合伙架構中,乙作為合伙企業(yè)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完全負責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而合伙企業(yè)在甲公司中占比為50.01%。 在方案一中,乙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在10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在方案二中,乙作為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從風險角度,有限公司的架構方式優(yōu)于合伙企業(yè)。從稅負角度考慮,在有限公司架構下,企業(yè)的利潤進到股東的口袋里需要承擔40%的稅負;而在有限合伙模式下,合伙人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理論最高稅率為35%,考慮到速算扣除數,實際稅負低于 35%。 據此,如果所從事的行業(yè)債務風險較高,有限公司的模式可以降低風險;如果從事的行業(yè)債務風險較低,合伙企業(yè)的模式可以起到節(jié)稅的作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案例總結 實務中,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yè)模式的運用比較廣泛。在當前的大環(huán)境下,有限公司相關的政策較為完善,而合伙企業(yè)的稅收政策部分存在爭議和空白,因而有限公司的模式更加穩(wěn)定,合伙企業(yè)的方式更加靈活。 上一篇7.9 個人股東分紅下一篇7.7 股權轉讓的不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