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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規定變化是什么?

时间:2024-08-05     

  新修訂的《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等方面均有較大變化。結合企業登記工作實務,山東眾米財稅集團為大家分享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規定變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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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規定有何變化?

  依據現行《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新《公司法》將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調整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兩種職務,放寬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范圍,董事會中董事長以外的其他董事,也可以根據章程約定的方式被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2、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寫明哪些內容?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以及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并且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

  3、新《公司法》實施后,哪些情形下變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應載明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同時調整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范圍。因此,以下兩種情形應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同步修改章程:

  (1)公司原章程只記載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沒有載明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的,應將相關條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

  (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擔任的,而新法定代表人是根據新《公司法》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擔任的,應調整相應條款中的職務表述和產生方式。

  上述兩種情形外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均不需要調整章程條款,如原章程記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且新法定代表人也是新任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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